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五章 供养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省人民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