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供养服务机构在确保当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和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寄养服务,其有偿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