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四章 供养服务机构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供养服务机构在确保当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和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寄养服务,其有偿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