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四章 供养服务机构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政府主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