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满足需要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