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三章 供养形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实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当事人近亲属予以协助。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当事人近亲属提出额外项目服务要求的,费用由其近亲属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