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三章 供养形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关心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和亲情化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集中供养对象的精神生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放公共活动场所,方便分散供养对象健身、娱乐;鼓励社区居民通过邻里互助的形式帮助分散供养对象。供养对象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应当看望和问候,给予供养对象家庭关爱和精神抚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