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散供养对象居住的危陋房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及时进行修缮,保证房屋安全、符合居住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供养服务机构协商,利用闲置床位为部分分散供养对象在危房改造、取暖、防暑等特殊时期安排住宿,并提供与集中供养对象同等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