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三章 供养形式第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给予政策优惠。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按照规定为分散供养对象减免相关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料,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