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三章 供养形式第十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保证供养对象享有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分散供养对象的近亲属、居民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照料,并与受委托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