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三章 供养形式第十五条已修改供养对象选择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供养对象,必要时可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就近跨区域调剂安排。供养对象选择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代养、代管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生活动态,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