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供养对象有权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对残疾、未成年供养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供养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