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供养对象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五保供养为由,侵犯供养对象的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益。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供养对象所有。

供养对象退出供养或者死亡的,其个人财产按照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