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第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