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查;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