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任前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对拟任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