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二 )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五)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