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

(二 )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

(五)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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