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条已修改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