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通过依法利用和处置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