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壳长不足九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禁止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