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海蚌采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未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的,不得采捕海蚌。海蚌采捕许可证实行数量限制。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