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4月20日至7月20日。在禁捕期内禁止采捕海蚌和从事各种有碍海蚌增殖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