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保护区内海蚌采捕实行限额捕捞制度。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海蚌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