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的;

(二)不在规定场所屠宰畜禽和交易畜土特产品的;

(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或者明渠的;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五)设置的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户外设施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六)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道路两侧商业门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的;

(七)占用道路、广场清洗、修理车辆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市容环境卫生未达到责任区责任要求的;

(九)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的。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