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二)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围档作业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

(三)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它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四)建设工地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环境或者直接向外排放污水、泥浆的;

(五)科研院所、医院(诊所)、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将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和污水随意倾倒或者排放的;

(六)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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