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和塑料餐具、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二)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的;(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四)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垃圾或者其它污物的;(五)在人行道、沿街商铺、绿化带的护栏上晾晒衣物等物品的。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