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