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用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