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