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院区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由镇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