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院区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环境卫生责任区由镇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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