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须在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