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