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