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