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