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