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