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对含有湿地的不动产,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界址,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