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湿地范围内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核定湿地水体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指标,并定期开展湿地水污染调查和评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