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湿地动态监测包括湿地面积、湿地利用状况、环境质量、野生动植物情况等内容。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