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二)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三)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