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

(二)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

(三)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