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