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内市重要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接受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会同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