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经征求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重要湿地名录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