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一)典型、有代表性、具有显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二)面积大于两千公顷的单块湿地,或者多块湿地复合具有重要维持生态平衡或水文调节作用的湿地系统,或者蓄水量三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三)有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或者分布有珍稀濒危动植物、中国特有动植物的湿地;(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