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一)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二)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