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