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形式依法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