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形式依法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