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一条有效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